民营企业家网络维权:新官不应不理旧账 盼博罗县守约
“还有多少天巡查组就要离开博罗县了?”民营企业家黄小波每天都会对日历数着日子,比起巡查组的离开,他更关心自己发在网上的实名举报是否已被相关部门关注到。
说起年初自己在网络的实名举报,黄小波说差点因为此次公开举报的行为给自己带来麻烦,但好歹最后都逢凶化吉涉险过关了,曾有段时间,当地税务部门甚至将公司的报税资格都暂停了。
县政府低价卖土地造成鸿达公司巨大损失
经过近20年的开发建设,黄小波亲自参与规划、建设的鸿达工业城已初具规模,目前是博罗县乃至惠州市最大的一座工业城,落在鸿达工业城的高科技企业目前已有14家,工业城已经有了比较完整产业链和完善的配套体系,黄小波及其团队为这个工业城项目的建设发展投入了巨大心血和汗水。
时间回到2004年,一次深圳召开的招商推荐会上,博罗县欲投资建设一座工业城的规划项目吸引了黄小波,经过几次与当地相关政府的接触后,黄小波决定出手建设鸿达工业城,并引进一些知名的企业进驻。
当时博罗县财政水平还不是很高,无法依靠自身财政体系建设一个如此大规模且短期内很难看到效益的工业城建设项目,所以采取当时比较流行的BT模式【即建设移交,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种融资方式】推进工业城基础设施建设。
当时协议约定是政府与黄小波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位于罗阳镇近2000亩土地的工业城项目,黄小波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支付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招商引资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益除去给罗阳镇10元/平方米的工作经费外,全部归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项目经过多年,鉴于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政府与黄小波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于2012年重新签定了《合作开发鸿达工业城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收益分成,甲方也就是当地政府按项目土地挂牌起始价成交出让所获得的净收益40%分成,乙方鸿达实业按净收益60%分成;项目土地超出挂牌起始价成交出让所获得的净收益,甲乙双方则五五分成。
当地政府通过一次次的政府工作会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将鸿达工业城内的部分土地交给鸿达实业,以解决鸿达实业这些年在建设工业城的建设过程中大量资金投入,鸿达实业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决定将博罗县土地储备中心保留的13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和10万平方米的商住配套用地用来解决鸿达实业的亏损问题。
2020-2021年期间,当地县政府未通知鸿达实业公司,将合作开发土地挂牌变卖给了其他公司,且将土地按照600多元/平方米卖出,三次共卖了1个多亿(但当时市场拍卖最低价都达到1800元/平方米)贱卖土地后也未将按照规定的成本和收益返还鸿达实业公司,由于投入巨大,而没营收,导致鸿达工业城陷入经营困难的泥潭,公司现在也是举步维艰。
法学专家:政府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
前后二十年,领导都换了好几任,县、镇两级政府和鸿达实业的利益被三方协议或政府工作纪要的方式进行背书是否合法有效?来自国内的知名法学专家学者认为,博罗县政府、鸿达实业公司、罗阳镇政府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鸿达工业城项目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三方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县、镇两级政府就合作开发鸿达工业城项目作出的政府会议纪要也对其具有拘束力,需要要对载明的内容践行承诺。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王守智等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在2021年10月底就鸿达工业城项目中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研究,形成了颇具专业的法学论证意见书:
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鸿达工业城项目协议书》是为了通过分配土地挂牌收益的方式来解决鸿达工业城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合作开发鸿达工业城项目协议书》中关于土地挂牌出让收益的约定是由原来的征地利益关系转化而来的,关系到惠州鸿达公司投资者利益的实现。
当地政府在未告知也未得到惠州鸿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涉事土地挂牌出让,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合作开发鸿达工业城项目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第1款的约定,应构成违约。
对于鸿达公司遭受的损失,相关专家意见认为,该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应当参照案涉土地周边同类型土地出让的价格计算。唯有让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发展,才能更好的培养优化地区营商环境。
“新官不管旧账”损害了营商环境
博罗县当年为这个工业城招商引资时,对我的态度非常热情,经过二十的发展,当鸿达工业城的项目落地,建设完工、成功招商,领导更替几轮后则态度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想去找相关领导干部讨论时,有时候连领导的面都见不到。
企业家在一个地方办企业从“0”开始到成就一定规模,这个时间的跨度一般会很长,少则几年多则数十年,这期间,地方领导干部更替本不可避免,“铁打的政府流水的官员”。正常来讲,企业在当地发展与政府官员更替的关系不大,“新官”与“旧账”也不该成为一个问题,对于前任领导所的事项,新上任的官员就没有那么上心了,其态度也往往是拖就拖,如此举动让很多企业家心寒,损害了在当地投资建设的积极性。
政府不遵守协议,新官不理旧账,看上去只是简单的违约而已,但这样的举动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影响企业家的投资信心,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当地营商环境,拖累地方经济发展。可谓是既寒了企业的心,又破坏了营商环境,最终损害的是当地的经济、民生发展。
民营经济就是典型的“环境经济”,近年来,全国多地出台法律、法规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2020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其中对审理因政府换届、领导人更替等原因导致的行政机关违约行政案件作出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行政审判要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和谐的政务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对行政协议的信赖利益,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应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对因民营企业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员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尽量采取协调方式处理,维护和谐政商关系。
今年4月湖南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湖南省委书记沈晓明强调,要“坚决兑现向企业作出的承诺,把‘新官理旧账’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其态度坚决鲜明、举措直击要害,一语击中某些地方领导乱作为的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符启林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签订协议就要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履行,优化营商环境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优化服务、法治保障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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